(2017)川0104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市缪斯欧克休闲娱乐中心、成都缪斯苏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市缪斯欧克休闲娱乐中心,成都缪斯苏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4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缪斯欧克休闲娱乐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津街*号*栋。投资人:覃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杨添,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缪斯苏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陈兵。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市缪斯欧克休闲娱乐中心、成都缪斯苏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缪斯欧克休闲娱乐中心、成都缪斯苏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俞建良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生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