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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第9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永西与深圳市奥俊凯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西,深圳市奥俊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第9291-1号原告李永西,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李库库,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小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奥俊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9009号珠江广场A2栋8A,组织机构代码08863820-0。法定代表人李增辉。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3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1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凌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殷智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