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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萍与被告郭红权、高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萍,郭红权,高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920号原告:张亚萍,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郭红权,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高艳,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亚萍与被告郭红权、高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亚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萍撤回起诉。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张亚萍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霍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