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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更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海军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102号罪犯陈海军,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枝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陈海军的刑罚,经本院于2010年12月、2012年3月、2013年10月三次共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陈海军减刑意见,于2017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得六次季度表扬奖励。同时查明,该犯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陈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0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红   卫审判员 赵林审判员刘为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如   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