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4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住本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应他人要求,通过俞文洲(已判决)为数家公司虚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0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341,467.10元。1、2015年8月,张某某应杨婵娟(另处)要求,通过俞文洲为上海俊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俊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上海埠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4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20,000元。2、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应高德华(另处)要求,通过俞文洲为上海浦东东站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及上海武宁长途汽车站虚开上海笑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6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121,467.10元。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6年5月10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霁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