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永杰与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杰,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73号原告:张永杰,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马亮、蔡金立,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代世朋,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张永杰与被告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