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丽琴与陈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琴,陈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028号原告许丽琴,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陈会峰,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现住孟津县。原告许丽琴诉被告陈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丽琴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许丽琴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为1265元,由原告许丽琴负担。审判员 朱自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