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熠杰与长沙兰卡威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熠杰,长沙兰卡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560号原告:杨熠杰,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长沙兰卡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河西银盆北路。法定代表人:粟玉龙。本院在审理杨熠杰诉被告长沙兰卡威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熠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熠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熠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杨熠杰负担。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婧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