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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峥嵘与林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峥嵘,林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31号之一原告:张峥嵘,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雪,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正军,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张峥嵘诉被告林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峥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峥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峥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峥嵘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郝 虹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人民陪审员  樊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邹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