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 李录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录,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丰产乡民众村12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录罚金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大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