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烟台大发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大发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大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东关路123号。法定代表人:丁彩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6、17层。法定代表人:蔡明辉。委托���讼代理人:黄志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大发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大发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大发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法官助理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坤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