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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纪柱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家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480号申��执行人冯纪柱,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神河镇。被执行人刘家洲,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吕河镇。申请执行人冯纪柱与被执行人刘家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22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家洲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纪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自愿放弃2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5日结案。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