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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与李海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李海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5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郝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砚霞,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海超,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与被告李海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于2017年6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