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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明与路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路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003号原告:刘明,男,生于1958年7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路培强,男,60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路培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温 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