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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994汪秀美与周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秀美,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秀美,女,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周军,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899号民事调解书:周军偿还汪秀美借款52000元,如周军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994元,由汪秀美负担。因被执行人周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信息前去拘传,发现非被执行人住处。后申请执行人又称被执行人长年在船上工作,无法确定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