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捷与金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金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834号原告:刘捷,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顺昌县乐天传媒营业部业主,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金忠林,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碧城置业有限公司顺昌上海花园项目部办公室主任,住上海普陀区。原告刘捷与被告金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刘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捷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廖雅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