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捷与金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金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834号原告:刘捷,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顺昌县乐天传媒营业部业主,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金忠林,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碧城置业有限公司顺昌上海花园项目部办公室主任,住上海普陀区。原告刘捷与被告金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刘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捷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廖雅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