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薄丽岩与杨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丽岩,杨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025号原告薄丽岩,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文明,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薄丽岩诉被告杨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薄丽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丽岩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丽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薄丽岩承担。审判员陶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白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