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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裕嘉与被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嘉,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858号原告:张裕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被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裕嘉与被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裕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嘉撤回对被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裕嘉承担。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窦 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