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983号之一申请人: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春,该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肃宁县尚村镇工业区。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铜路167号。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747768.7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李景春以冀J×××××号路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已经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747768.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景春名下冀J×××××路虎车一辆,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建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