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龙贵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贵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1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贵,男,1992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贵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陈龙贵在家养病期间,萌发了冒充警察身份在网上骗取女性钱财的想法。被告人陈龙贵通过自拍穿着特警服装或者执行任务的照片上传在微信等聊天工具上,之后添加附近的陌生女性聊天,自称是昆明特警,在执行任务时脚受伤来博取同情和信任,进而以看病需要钱为由骗取钱财。当被害人要求还钱时,就故意推托并将被害人的微信等拉黑或关闭手机。其中,被害人叶某在其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被骗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龙某1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租住处被骗人民币15100元,被害人雷某在南宁市被骗人民币35356元。被告人陈龙贵于2016年7月份退还被害人雷某人民币10600元。2016年7月25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荔城区镇海街道新车站速8酒店抓获被告人陈龙贵。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龙贵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贵对其冒充特警招摇撞骗被害人叶某、龙某1的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与被害人雷某系正常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时并未冒充昆明特警、也未假装自己是执行任务受伤。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陈龙贵在家养病期间,萌发了冒充警察身份在网上骗取女性钱财的想法。被告人陈龙贵通过自拍穿着特警服装或者执行任务的照片上传在微信等聊天工具上,之后添加附近的陌生女性聊天,自称是昆明特警,在执行任务时脚受伤来博取同情和信任,进而以看病需要钱为由骗取钱财。当被害人要求还钱时,就故意推托并将被害人的微信等拉黑或关闭手机。其中,被害人叶某在其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被骗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龙某1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租住处被骗人民币15100元,被害人雷某在南宁市被骗人民币35356元。被告人陈龙贵于2016年7月份退还被害人雷某人民币10600元(案发前退还)。2016年7月25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荔城区镇海街道新车站速8酒店抓获被告人陈龙贵,并从被告人陈龙贵处扣押到作案工具苹果4代手机一部(号码155××××5590)、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字样的钱包一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3日,一个名叫“心已死,无法再挽留”的男子(经叶某辨认,即为本案被告人陈龙贵)通过陌陌软件申请添加其为好友,其看到对方陌陌头像是一群警察,就通过了该申请。后该男子又添加了其微信好友聊天。该男子自称陈龙贵,在云南省昆明市当特警,因执行任务受伤在老家江阴养伤,并于3月5日邀请其到江阴玩。3月6日早晨,陈龙贵给其打电话称走路时一脚踩空导致旧伤复发,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3月8日晚上,陈龙贵又以看病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300元;3月9日晚,陈龙贵到涵江区江口镇又当面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元;3月10日,陈龙贵又要向其借款,其没有借给他。其是因为陈龙贵陌陌、微信头像均是警察的照片,微信朋友圈有发执行任务的照片,以为他是特警,不会骗人,才将钱借给陈龙贵。后其有到陈龙贵住处向周围群众了解,才知道陈龙贵根本不是特警,其发现陈龙贵将其微信、陌陌都删掉后便报警的事实;2.被害人龙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一个微信名叫“闪电突击队”的人(经龙某1辨认,即为本案被告人陈龙贵,手机号码为155××××5590)通过微信软件申请添加其为好友,其看到对方信息里都是执行任务的内容,以为是特种兵,便同意添加,后陈龙贵自称是云南省昆明市特警支队的一名缉毒特警。2015年11月上旬,陈龙贵称在执行任务时受伤,需进行二次手术,向其借款,其便通过网银转账给他人民币2000元(银行账户户名为陈龙贵),后陈龙贵又多次向其借款,其总共汇款给对方人民币15100元(通过尾号5817的银行卡汇给陈龙贵11笔共计人民币7300元、通过尾号2689的银行卡汇给陈龙贵13笔共计人民币7800元)。后来其看到有人在陈龙贵的朋友圈评论“贱男还钱”,发现自己可能被骗,便让陈龙贵还钱,之后报警的事实;3.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一个名叫“闪电突击队”的人(自称自己叫陈龙贵,其后来有看过陈龙贵的身份证)通过微信软件申请添加其为好友,约其出来见面,并自称是云南省昆明市特警支队的缉毒特警,到南宁执行任务。后陈龙贵称在执行任务时受伤,需要手术治疗并向其借款,其通过e钱包转到陈龙贵尾号3479的农业银行卡4次共计人民币2400元;通过e钱包转到陈龙贵尾号8760的工商银行卡15次共计人民币24648元;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借给陈龙贵人民币3800元;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陈龙贵共计人民币5340元;2016年7月25日陈龙贵使用其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168元,其共计被陈龙贵骗走人民币35356元。陈龙贵有向其出示过特警的衣服,称自己在执行任务,身份不能公开,其因为相信陈龙贵特警的身份,所以才放心将钱给陈龙贵,且未要求陈龙贵出具借条。陈龙贵20**年7月份有通过e钱包还给其人民币9000元,也有通过支付宝还过钱的事实;4.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陈龙贵指认作案工具手机、钱包的情况;5.微信、QQ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陈龙贵指认微信、QQ、微信朋友圈等的情况;6.银行交易明细、微信红包转账明细,证明被害人叶某、龙某1、雷某向被告人陈龙贵转账、汇款的情况;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龙贵处扣押到作案工具苹果4代手机一部(号码155××××5590)、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字样的钱包一个的情况;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龙贵的归案情况;9.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龙贵等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10.被告人陈龙贵的供述及辩解,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10月份,其做完左脚的骨折手术后在家休息,因为没有收入,便产生冒充警察身份在网络上使用微信、陌陌等聊天工具添加陌生女性借钱的想法,并在微信、陌陌、QQ的朋友圈、好友动态里大量发布有关警察的资料,并穿上特警的衣服(其之前从事过保安员工作,将从网上购买的特警警徽贴在保安制服上冒充特警衣服)自拍后上传到朋友圈等。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其冒充特警通过添加附近的人添加了一个名叫“龙芯元”的人,称自己执行任务脚受伤需要治病,多次向对方借款共计人民币12800元(汇入其尾号8061的中国银行卡和尾号3479的农业银行卡),并在对方催讨时将对方微信等联系方式删除;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其通过相同方式冒充特警假装受伤需要治病,骗了一个江口女的人民币3300元;2016年4月份的一天,其在南宁通过相同方式冒充特警假装受伤需要治病,向雷某借钱。其没有工作、收入,将骗来的钱用于玩游戏、治病。庭审对其冒充特警招摇撞骗被害人叶某、龙某1的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与被害人雷某系正常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时并未冒充昆明特警、也未假装自己是执行任务受伤。关于被告人陈龙贵提出“其与被害人雷某系正常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时并未冒充昆明特警、也未假装自己是执行任务受伤”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雷某多次陈述证明“被告人陈龙贵通过微信软件添加其为好友后,自称是云南省昆明市特警支队的缉毒特警,到南宁执行任务,并有向其出示过特警的衣服”,其因为相信陈龙贵特警的身份,所以才放心将钱给陈龙贵,且未要求陈龙贵出具借条;被告人陈龙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过其通过添加陌生女性后,冒充特警假装受伤需要治病的方式骗被害人叶某、龙某1、雷某三人的事实;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能够与被告人陈龙贵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陈龙贵微信朋友圈内多张冒充特警、假装执行任务的照片相印证。故被告人陈龙贵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共计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43156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龙贵犯招摇撞骗罪成立。被告人陈龙贵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龙贵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一个月。即自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龙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元,分别返还被害人叶某人民币三千三百元、返还被害人龙某1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元、返还被害人雷某人民币二万四千七百五十六元;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钱包一个、苹果4代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智华审 判 员 彭筱桑人民陪审员 余文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宇鹰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