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东,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西明,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生,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调味品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6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莲花股份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其与莲花调味品公司双方正在积极磋商和解方案,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莲花股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旺兴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