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崇耀与被执行人马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崇耀,马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徐崇耀,男。被执行人马志春,男。申请执行人徐崇耀与被执行人马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志春应向申请执行人徐崇耀��还借款本金8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93.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财产报告令和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来院报告其个人名下财产情况。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系统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AXX**梅赛德斯奔驰机动车的档案信息,在其名下银行账户中扣划25168元并交至申请执行人处。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别自2017年5月底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若干元直至本息付清为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1041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履行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16)陕0104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蔷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露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