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方平与钟建平、阙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方平,钟建平,阙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杨方平,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钟建平,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阙桂兰,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杨方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建平、阙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川都江民初字第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钟建平、阙桂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方平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建平、阙桂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方平给付本金及利息225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40元,执行费328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逸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