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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何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489号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新建二巷二段***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钟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珊,女,藏族,1985年11月23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何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石棉县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根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