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行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朝秋、郑映雪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及临高县临城镇兰河村委会兰中村民小组、海南森佳信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秋,郑映雪,临高县人民政府,临高县临城镇兰河村委会兰中村民小组,海南森佳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97行初174号原告郑朝秋,男,汉族。原告郑映雪,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其帅,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法定代表人曹文,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超,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小观,临高县国土局征地办工作人员。第三人临高县临城镇兰河村委会兰中村民小组。负责人黄祝豹,该组组长。第三人海南森佳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磊,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朝秋、郑映雪诉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临高县临城镇兰河村委会兰中村民小组、海南森佳信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朝秋、郑映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朝秋、郑映雪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朝秋、郑映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朝秋、郑映雪负担,余下25元退回郑朝秋、郑映雪。审 判 长 孔凡勇审 判 员 张德雄审 判 员 郝良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欢书 记 员 赵瑛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