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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敬诉被告李维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李维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534号原告李敬,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维德,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诉被告李维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