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敬诉被告李维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李维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534号原告李敬,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维德,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诉被告李维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