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贾元与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2-全部。法定代表人:卞亮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元,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1295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可能涉及近百人,且在2016年初曾经对社会稳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故本案应属马鞍山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马鞍山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故花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本案有构成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法律因素,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友妹审判员 吴静旻审判员 齐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传翱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