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良浩与蒋后全、六安景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浩,蒋后全,六安景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454号原告:刘良浩(曾用名蒋纯海、蒋柯),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卞世德,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后全,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景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单路(新安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9794495Y。法定代表人:蒋后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良浩与被告蒋后全、被告六安景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如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浩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程如彬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