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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良浩与蒋后全、六安景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浩,蒋后全,六安景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454号原告:刘良浩(曾用名蒋纯海、蒋柯),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卞世德,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后全,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景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单路(新安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9794495Y。法定代表人:蒋后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良浩与被告蒋后全、被告六安景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如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浩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程如彬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