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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乔成龙、乔金红与彭九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成龙,乔金红,彭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财保14号申请人:乔成龙,现住武强县。申请人:乔金红,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彭九友,男,现住武邑县。申请人乔成龙、乔金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九友所有的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以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成龙、乔金红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彭九友所有的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1元,由申请人乔成龙、乔金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