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凯与王永强、景祥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王永强,景祥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598号原告:赵凯,男,1990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布浩雷,河南洛城律师事务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永强,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景祥瑞,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赵凯与被告王永强、景祥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起诉。本院受理后送达应诉文书时,对被告景祥瑞,因下落不明依法已采取了公告送达;对被告王永强,因已长期不在原告所提供住所地而通知原告另行提供王永强住所后,原告至今既未提供实际住所也未依法申请公告送达,王永强的应诉文书至今无法送达,公告的2017年6月5日开庭亦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的被告王永强住所不明,应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朱春建人民陪审员 郑梦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亚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