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1、刘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1,刘某2,郝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850号原告:张某,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言志,鹿邑县辛集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刘某1,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某2,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郝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郝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