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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李建军、任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李建军,任兰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7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01号。法定代表人:熊乃乙,荆州市分行行长。被告:李建军,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任兰艳,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诉李建军、任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因被告李建军、任兰艳贷款已结清,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军、任兰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建军、任兰艳的起诉。审判长  李家国审判员  何付蓉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