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7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孟萍、付在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孟萍,付在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7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张孟萍,女,汉族,生于1953年5月6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被执行人付在娥,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孟萍与付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7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付在娥于2016年11月16日以前偿还张孟萍借款本金11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6年2月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06.00元。因被执行人付在娥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孟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孟萍与被执行付在娥经自行协商后,张孟萍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一致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7执6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