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夏美娟与庄爱美、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美娟,庄爱美,王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810号原告:夏美娟,女,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爱美,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王江,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清泉路8号舜邦富贵花园59号网点。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美娟与被告庄爱美、王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