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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德贵与剑阁县佳捷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贵,剑阁县佳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赵德贵,男,生于1946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委托代理人:赵水林,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梓潼县。被执行人:剑阁县佳捷商贸有限公司,住剑阁县下寺镇新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309X00706Q。法定代表人:李勋林。本院在执行赵德贵与剑阁县佳捷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各项损失15063元;②案件受理费510元;③执行费12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定之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506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0元,执行费126元,共计15699元;2、申请执行人于本协议签定之日支付鲁文峰垫支的21148.80元。3、一、二项品迭后,由申请执行人支付鲁文峰垫支的5449.80元。鲁文峰垫支的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及李勋林支付给鲁文峰。现双方已按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川0725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