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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洪丽琼与洪鹏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丽琼,洪鹏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洪丽琼,女,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203栋2号门。被执行人:洪鹏煌,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好民居小区F1栋2单元27楼2号门。本院在执行洪丽琼与洪鹏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洪丽琼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761,078.5元及利息。洪丽琼未能提供洪鹏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洪鹏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洪鹏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