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沈阳恒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国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恒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上岗子村。法定代表人:张亚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窦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高世光,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沈阳恒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恒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国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海峰执行员 田俊杰执行员 国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慧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