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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彬与李卫锋、王桂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李卫锋,王桂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2128号原告:徐彬,男,1996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锋,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王桂影,女,1974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良,利辛县王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彬与被告李卫锋、王桂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被告李卫锋、被告王桂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03月01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提供借款后,经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两被告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卫锋辩称:借款10000元是事实,没有偿还,是被告李卫锋与被告王桂影一起借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王桂影辩称:该借款10000元被告王桂影没借,其不知道,不偿还。原告徐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李卫锋及被告王桂影均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所举证据1、2,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审理查明:2016年03月01日,被告做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提供借款后,经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被告李卫锋与被告王桂影于2015年06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被告李卫锋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由于李卫锋与被告王桂影系合法夫妻,该款用于被告方经营生意,依法,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卫锋与被告王桂影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桂影虽辩称案涉借款10000元本人不知,没有还款义务,但庭审中王桂影又认可2016年03月01日,原告转账给其女儿李君娜(音)的农业银行账户10000元是被告李卫锋借的,其女儿李君娜与被告李卫锋及王桂影生活在一起,其辩称与其陈述不符,且被告王桂影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财产及债务约定情况,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借款系虚构或有其他违法情形,故本院对被告王桂影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锋与被告王桂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彬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卫锋、王桂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伟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