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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张超、郎晓春、李建义、刘晗、李卓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92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被保全人张超,女,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保全人郎晓春,女,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保全人李建义,男,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保全人刘晗,女,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李卓,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张超、郎晓春、李建义、刘晗、李卓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由吉林市国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想湘潭二区1#-5-7-63号房屋房籍(龙字第052714号),建筑面积69.1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保全人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下列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两年。车牌号码如下:吉BA76**、吉BA76**、吉BA76**、吉BA76**、吉BA76**、吉B44**挂、吉B44**挂、吉B43**挂、吉B44**挂、吉B44**挂、吉B37**挂、吉B13**挂、吉B24**挂、吉B24**挂、吉BB2**挂、吉BB2**挂、吉BB2**挂、吉BB2**挂、吉BB2**挂,共计19台。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吉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