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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云飞、袁林与尹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云飞,袁林,尹治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云飞,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林,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治祥,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栾亚萍,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云飞、袁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云飞与袁林、被上诉人尹治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栾亚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高云飞向被上诉人尹治祥借款30万元,并由上诉人袁林为该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尹治祥是否于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向袁林主张过权利,该事实直接影响到袁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由于一审判决认定尹治祥一直向袁林主张权利缺乏证据支持,致使该事实未能查明,应当对该事实查明后再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退还上诉人高云飞与袁林。审 判 长  牛 锐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路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