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杰诉被告河北博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景敏、王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770号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对原告张世杰与被告河北博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景敏、王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有漏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六页第七行:“本案受理费9262元,由被告河北博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景敏、王翠芬负担。”更正为:“本案受理费9262元,由被告河北博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景敏、王翠芬负担。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河北博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景敏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渝审 判 员  郭晓斐人民陪审员  刘春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