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谢晓东与王金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东,王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55号原告:谢晓东,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四吉板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珍(原告母亲),女,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四吉板村。被告:王金平,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华(被告母亲),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被告妹妹),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东与被告王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谢晓东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