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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强、曹江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曹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被执行人:曹江涛,男,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承永,乐山市市中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中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曹江涛应向李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元。对本案剩余款5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曹江涛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林治强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海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