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丽霞与张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霞,张勇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491号原告黄丽霞,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张勇周,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黄丽霞与被告张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5日,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丽霞承担。审判员 谢振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