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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丽霞与张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霞,张勇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491号原告黄丽霞,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张勇周,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黄丽霞与被告张勇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5日,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丽霞承担。审判员  谢振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