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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姚火英、姚爱莲等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董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火英,姚爱莲,姚爱琴,姚爱秋,姚爱格,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董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488号原告:姚火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系湖北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姚爱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系湖北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姚爱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系湖北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姚爱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系湖北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姚爱格。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系湖北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董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董家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火英、姚爱莲、姚爱琴、姚爱秋、姚爱格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董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火英、姚爱莲、姚爱琴、姚爱秋、姚爱格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火英、姚爱莲、姚爱琴、姚爱秋、姚爱格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姚火英、姚爱莲、姚爱琴、姚爱秋、姚爱格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