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忠江、青岛嘉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江,青岛嘉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江,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嘉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忠江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忠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嘉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胶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