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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汪少辉与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少辉,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267号原告:汪少辉,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4724-2。法定代表人:曾凡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少辉诉被告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少辉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少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汪少辉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