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肖建红与田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红,田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926号原告:肖建红,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红霞,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肖建红与被告田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田旭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建红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田红霞负担。审判员 冉翔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