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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房实万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东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房实万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东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3303号原告沈阳房实万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9964150X。法定代表人李少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坤,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东谱,住沈阳市皇姑区。(未到庭)原告沈阳房实万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东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秀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东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1264.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沈阳房实万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柳湖绿园业主委员会签订《柳湖绿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催缴后被告拒绝交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东谱系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柳湖绿园”小区(建筑面积为105.36平方米)的业主。2010年11月1日、2012年10月28日及2015年12月31日原告沈阳房实万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沈阳市皇姑区柳湖绿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三份《柳湖绿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11月1日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1日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及2016年1月1日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两份合同第十七条均规定,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按0.8元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公共维修资金承担;更新费用,由公共维修资金承担。被告赵东谱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未缴纳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双方就此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柳湖绿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被告房屋的电子登记查询证明、被告赵东谱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有权利依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而被告拒不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未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由此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的0.8元/月/平方米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15个月,故具体数额为:0.8元/月/平方米*105.36平方米*15个月=1264.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东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沈阳房实万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64.3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赵东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冬梅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义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