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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元光与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光,潘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477号原告:石元光,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潘建良,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元光诉被告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元光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元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诉讼保全费129元,由原告石元光负担。审 判 员  于洪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