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元光与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光,潘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477号原告:石元光,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潘建良,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元光诉被告潘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元光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元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诉讼保全费129元,由原告石元光负担。审 判 员 于洪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百度搜索“”